恩施日报讯(通讯员袁志平)谁的童年没有滑梯?然而,看似普通的儿童滑梯有时也会“滑”出意外事件。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母亲带儿子玩滑梯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今年1月13日,原告黄某带着儿子到被告A公司开发管理的欢乐谷玩耍。黄某带着儿子从滑梯上滑下时,其右脚卡在滑梯下面放置的两块海绵垫缝隙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侧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换药、复查共花去医疗费3232.46元。黄某就受伤情况委托恩施硒都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鉴别判定的结果为:黄某伤后误工期为120日、伤后护理期为60日、伤后营养期为90日。
根据双方陈述,黄某母子所玩耍的滑梯禁止12岁以下孩子进入玩耍,A公司安排有现场管理人员,当天,母子二人进入滑梯玩耍得到现场管理人员的允许。
黄某诉称,A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滑梯下面放置两块海绵垫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两块未固定的海绵垫不仅起不到安全保障作用,之间的缝隙极易形成保护盲区,极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性。
A公司辩称,黄某是该项目所在村村民,公司在今年1月发出公告,村民可以不要钱到园区游玩,但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公司不负责任。黄某出事后,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并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可以走保险,但后来没有协商好。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公司开发的欢乐谷属于其经营的娱乐场所,理应对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滑梯下面放置的两块海绵垫没有连接好,有空隙,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导致黄某滑下后右脚伸入空隙中受伤,致其右侧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故黄某受伤与A公司未对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A公司应对黄某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黄某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黄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玩耍滑梯时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故对其所受到的损失也应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黄某经鉴定误工期为120日。黄某为农村居民,虽然提交了房权证验证自己居住在来凤县城,但没有提交证据验证自己的职业收入,法院参照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予以计算,为16165.15元。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2556.41元,判决A公司赔偿黄某人民币2604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