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非路途机械污染减排,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现就施行《非路途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路途规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一切制作和出售的非路途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一定要契合本规范第三阶段要求。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一切制作、进口和出售的非路途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契合《非路途规范》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在外)。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一切制作、进口和出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契合《非路途规范》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二、非路途移动机械出产企业作为环保出产一致性办理的职责主体,应保证实践出产、出售的机械到达《非路途规范》相应要求。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相关环保信息进行揭露。
三、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出产、出售环节监督查看,严厉打击违法出产出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对出产、进口、出售不契合《非路途规范》要求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分。